请选择语言版本: | ENGLISH
当前位置:首页 > 船员法规 > 国际公约 > 浏览文章

国际公约修正案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21号

时间:2015年12月25日   作者:佚名  点击次数:

  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<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>》附则I和V海湾水域作为特殊区域的生效日期的公告 

交通运输部公告  2008年第21号    2008年08月15日
  
  国际海事组织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<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>》(以下简称“防污公约”)于1973年指定海湾水域为附则I和V的特殊区域。
 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6届会议于2007年7月13日通过MEPC.168(56)号决议,决定根据防污公约附则I第38.6.1条和附则V第5(4)(b)条的规定,进入海湾水域的船舶从2008年8月1日起须满足附则I第15和34条和附则V第5条中有关特殊区域的排放要求。
  特此公告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(章)
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

 

主题词: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

 

润洋海员

润洋海员

微信

在线咨询

咨询qq 张船长

服务热线

服务热线